一、考试科目组成
(一)主考项:声乐、钢琴、器乐,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项。
(二)必考项:视唱练耳、乐理,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项考试。
(三)加试项:声乐、钢琴、器乐、舞蹈。考生除主考项外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作为加试项。
二、考试内容
(一)声乐
演唱歌曲1至2首,内容包括:中外民歌、艺术歌曲、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(不包括通俗歌曲),曲目自选。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。钢琴伴奏一律由考场提供(不可自带伴奏)。
如果考生以声乐作为加试项目,成绩在60分以上可获得声乐加试分,声乐加试分=(声乐得分-60)×10%。
(二)钢琴
1.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,要求弹奏:
① 规定曲目:奏鸣曲快板乐章1首;
② 自选曲目:练习曲、中外乐曲及复调乐曲任选1首。
2.以钢琴为加试项的考生,要求弹奏:
① 练习曲1首;
② 乐曲1首(中外乐曲不限)。
3.程度要求: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要求弹奏车尔尼《299》中、后期内容以上;以钢琴为加试项的考生要求弹奏《拜厄》后期内容以上,曲目自选。一律要求背谱。
4.生理条件:左右手指没有残疾,大拇指和小拇指能伸开八度,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。
5.说明:
① 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。
② 如果考生以钢琴作为加试项目,成绩在60分以上可获得钢琴加试分,钢琴加试分=(钢琴得分-60)×10%。
(三)器乐
1.演奏乐曲2首,其中包括练习曲1首。演奏曲目必须是中外器乐中等程度以上的独奏或协奏曲目(注: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)。
2.乐器种类:中西各类管弦乐器、弹拨乐器及手风琴等(中小学教具类乐器如竖笛、口琴、风琴以及电吉它、架子鼓、竖琴等不能作为考试项目)。
3.以一种乐器作为主考项的考生可再选择另一种乐器作为加试项。如果考生以器乐作为加试项目,成绩在60分以上可获得器乐加试分,器乐加试分=(器乐得分-60)×10%。
(四)舞蹈
1.考生需自选舞蹈片段或组合一个,时间在2分钟内,自备录音带(A)面第一首或CD。舞蹈只能作为加试项,不可作为主考项。
2.舞蹈种类:古典舞、民间舞、芭蕾舞、现代舞和当代舞。
3.舞蹈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可获得舞蹈加试分,舞蹈加试分=(舞蹈得分-60)×10%。
(五)视唱练耳、乐理(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)
具体要求详见《基本乐科考试大纲》。
特别提醒:
以上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,对各省考生要求相同。
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的音乐教育系,必须参加广东省音乐术科统一考试(考试地点:星海音乐学院沙河校区)。详情请参阅《2006年广东省普通高等艺术院校(系科)招生简章》。
其它省考生报考我院的音乐教育系,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音乐术科考试(考试地点:星海音乐学院沙河校区)。详情请参阅《星海音乐学院2006年本科招生简章》。
